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权限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5]95号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27日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等7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的具体程序、时限以及申请资料,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地税发[2013]248号)规定办理。
7项备案项目名称: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税;
(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四)汇总纳税企业减免税;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六)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
(七)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81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 [201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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