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年3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办税服务效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五)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六)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七)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二、业务办理
上述业务,纳税人可向甘肃省国税机关、甘肃省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均已采集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涉税资料。
本通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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