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税收执法督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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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税收执法督查工作指南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3日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甘地税发〔2015〕111号)原文: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涉及的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一)督察重点

1.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受理办结纳税人申请的优惠事项,报备资料是否齐全。

2.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管理是否规范。

3.自2013年8月1日起,是否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4.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是否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5.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是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是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是否仍然存在事前审批的情况。

8.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备案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9.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注:2015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要求执行。

(二)督察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三)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1.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未及时对小微纳税人已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

3.在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前仍然实行了审批或变相审批。

4.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补征税款。

5.减免税管理后续管理不到位。

(四)督察资料

1.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2.纳税人申报信息。

3.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

4.纳税人报备资料。

(五)督察方法

1.从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查询-企业资格认定查询中,查询认定为小型、微型,同时2014年10月份以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征收信息,核实税务机关是否仍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纳税人征收了税款。

2.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组合查询,生成应享受未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企业名单,督察是否存在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3.对已经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抽查,督察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被督察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情况。

4.查看已进行了年度汇算清缴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核实税务机关是否督促企业按要求报备了有关资料。

备注: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政策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甘地税发〔2015〕111号)原文: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一)督察重点

1.是否按规定受理棚户区减免税项目,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3.是否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是否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是否对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6.是否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7.是否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8.是否对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及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9.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

10.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督察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三)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1.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政策执行不严格或者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3.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没有履行报批报备手续的纳税人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

4.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补征税款。

(四)督察资料

1.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2.纳税人申报信息。

3.纳税人报备资料。

4.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

5.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

(五)督察方法

1.根据第三方数据,查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享受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督察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2.查看减免税台帐,比对征管数据,对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实以下内容:是否履行了报批报备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企业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

备注:《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中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为核准类税收优惠,印花税为备案类税收优惠。《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为备案类税收优惠。

三、扶持弱势群体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甘地税发〔2015〕111号)原文:

“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的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一)督察重点

1.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受理办结纳税人申请的优惠事项,报备资料是否齐全。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是否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否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

4.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督察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号)。

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甘财税〔2014〕27号)。

(三)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1.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没有履行报备手续的纳税人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不严格或者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3.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补征税款。

(四)督察资料

1.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

2.纳税人申报信息。

3.纳税人报备资料。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第三方信息。

(五)督察方法

1.根据第三方数据或被督察单位的减免税台帐,查询是否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未享受优惠政策,督察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2.根据纳税人申报表数据和减免税台帐,查询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按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

3.对被督察单位征管系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比对其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数据,若该单位申报的人数少于其实际享受的减免人数,应就相应案卷进行核查。

4.根据被督察单位提供的减免税台账,结合征管数据比对每户企业全年享受的减免金额和减免税种,若减免金额全年每人大于9600(5200)元,或者存在未依次享受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则就相应案卷进行核查。

5.利用第三方信息比对,是否存在同一个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重复享受优惠;是否存在同一人员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第二部分 营改增试点税收管理情况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甘地税发〔2015〕111号)原文:

“重点督察是否存在国、地税局未按规定共享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导致税费漏征的情况。”

一、督察重点

1.国税、地税部门是否建立联席工作制度,是否将应进行试点的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做到联系紧密,沟通顺畅,职责清晰。

2.地税部门是否及时向国税办理纳税人征管基础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督察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

4.《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5.《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地税发〔2013〕115号)。

6.《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税局甘肃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及接收方案〉的通知》(甘财税〔2013〕11号)。

三、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1.在营改增试点工作中,地税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向国税机关移交管户,可能存在移交管户资料不及时、不清楚或不完整等情形。

2.对零散税源(特别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能存在国、地税局未进行提前协商或协作不佳造成只征增值税,而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不足或漏征情形。

四、督察资料

1.营改增试点推行方案和任务分解表

2.试点期间国、地税联合发文和有关会议纪要(录)

五、督察方法

1.对照当地试点工作推行方案和计划任务分解表,查阅管户移交情况是否及时。

2.查阅试点纳税人管户移交资料,并结合税收征管系统中税务登记信息,核查移交管户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查询委托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并结合国、地税局联合发文和会议纪要核查代征税款协作情况。

第三部分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甘地税发〔2015〕111号)原文: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一、督察重点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在股东发生变化时,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及时掌握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2.发生股权转让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按规定填写涉及股权转让相关的附表,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

3.纳税人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一般税务处理进行调整。

4.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对未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纳税人,及时按一般税务处理进行调整。

5.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其非股权支付确认的收益是否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按规定确认计税基础;是否按规定亏损弥补和享受税收优惠。

6.是否建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7.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否按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8.选择特殊重组后按规定采取申请确认方式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异地的,各自主管税务机关之间是否建立信息沟通和传递机制。

二、督察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72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三、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1.税务登记中发生投资方(股东)变更,未确认其中辖区内的股东企业是否存在相关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2008版)或《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2014版)有相关数据变化,或者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年初与年末数发生变化,未开展相应的调查应对工作等。

3.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等第三方转来明确的股权转让信息,而税务机关未对本辖区的股权转出方及时调查确认相关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4.股权(或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活动中发生按平价(等于账面价值)或折价(低于账面价值)转让股权的行为较为多发,对于此类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风险,税务机关未开展相关后续管理或风险管理。

5.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相关重组,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和后续管理。

四、督察资料

(一)一般性处理资料(向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获取)

1.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或资产)收购合同或协议、合并分立合同或协议。

2.工商部门批准的股权变更、合并分立事项证明材料。

3.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股东变更、外企合并分立等证明材料。

4.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或资产评估报告。

5.企业相关股权、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料。

6.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计算和征收入库资料。

(二)特殊性处理资料(税务机关提供)

1.当事方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合理商业目的内容。

2.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业务合同或协议。

3.当事各方的股权架构图或关联关系等证明资料。

4.工商等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合并分立事项证明材料。

5.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6.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报送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资产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企业相关股权、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料。

(三)税务机关管理资料

1.股权转让相关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或清册。

2.股权转让信息的采集管理工作资料。

3.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交易事项的税务机关审核资料。

五、督察方法

(一)税务机关管理资料查询

1.查询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掌握股权转让信息采集、案件处理和后续管理等整体状况,筛选疑点案件信息。

2.查询税务机关股权转让信息管理制度措施,税务机关从工商、商务等部门获取的第三方股权转让信息,以及从公开市场获取的股权转让信息,是否进行调查确认,筛选疑点信息。

3.查询税务机关对受理的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各级审核资料、后续处理情况等,筛选存在明显瑕疵的疑点案件。

(二)具体案件督察方法

1.查看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合同或协议,掌握企业重组方案。

2.查看工商、商务等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合并分立事项等证明材料,确认其中本辖区内的股东是否按规定申报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3.查看纳税人是否提供了资产评估报告。

4.查看企业股权、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计税基础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确认。

5.查看股权转让收入实现的时点确认是否符合规定,资产评估报告的时点与股权转让收入实现的时点差异是否合理。

6.股权转让所得计算采用的货币币种、时点汇率等是否符合规定。

7.涉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辖区内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

8.检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料是否齐全,重点分析企业的“合理商业目的”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9.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核查是否存在不得核定征收的情况。

第四部分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甘地税发〔2015〕111号)原文:

“重点督察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和尾盘管理中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未将土地增值税预征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进行关联比对;应清算未清算的项目未进行处理;符合分期清算条件的项目未要求纳税人进行分期清算;未对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扩大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销售尾盘的项目未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督察重点

(一)是否对将土地增值税预征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进行关联比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开发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和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房地产项目为4%。

(二)对应清算未清算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对符合分期清算条件的项目是否要求纳税人进行分期清算。税务机关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四)是否对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税务机关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重点关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贷款利息扣除金额等。

(五)是否扩大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账簿的;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账簿混乱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的;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核定征收率具体为:普通标准住宅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5%;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房地产项目为6%。

(六)对销售尾盘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二、督察依据

(一)一般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92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18.《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47号)。

(二)清算管理相关政策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涉及土地增值税)。

(三)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26.《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9.《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3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57号)。

三、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预征土地增值税未与营业税同步申报、同步征收和同步管理。

(二)未按规定向企业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后,未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清算。

(三)符合分期清算条件的项目未要求纳税人进行分期清算。

(四)对不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超范围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未对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六)对销售尾盘行为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督察资料

(一)数据资料:房地产项目登记相关资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开发项目情况报告表、可扣除项目金额确认表、分类型清算扣除项目确认表及相关附表等。

(二)征管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调查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土地增值税项目基本信息台帐、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台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管理台帐、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台帐、清算项目发票开具清单、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等。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竣工决算报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五、督察方法

(一)通过征管系统查询查看土地增值税入库情况,是否存在未区分房地产类型,采用同一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二)将房地产销售营业税申报表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进行比对,是否存在申报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三)查阅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档案、台帐和相关征管资料,查看项目管理是否到位,符合分期清算条件的项目未要求纳税人进行分期清算,是否存在达到清算条件未下达清算通知书进行清算情形,或符合可清算的情形,未作出评估,未确定清算时间。查看清算税款是否及时组织入库。

(四)查看以核定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是否核定征收率低于预征率。

(五)提取2014-2015年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名单,查看是否存在核定征收率低于预征率的情况;查看是否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查看是否符合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条件;查看是否全部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比例过大。

(六)查阅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查看税务机关是否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查看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的相关文书,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七)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房地产项目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后续管理,是否存在纳税人按预征率、直接使用清算时实际税负率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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