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决定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张掖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地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办法 | 2012年9月12日 | 张地税函﹝2012)206号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工作的管理,统一存量房交易环节计税价格评估程序和方法,使存量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合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工作的管理,统一存量房交易环节计税价格评估程序和方法,使存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2 | 第八条 第5款:核价完毕后,由受理岗打印《房屋交易核定确认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对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核定价格又不同意核定计税依据的,由受理岗填写《存量房评税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审批单》,经管理分局负责人签字后转交税政(业务)科,进入争议处理程序。争议处理按照《张掖市存量房评税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 第八条 第5款:核价完毕后,由受理岗打印《房屋交易核定确认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对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核定价格又不同意核定计税依据的,由受理岗填写《存量房评税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审批单》,经管理分局负责人签字后转交税政(业务)科,进入争议处理程序。争议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 |||
3 | 张掖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地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办法 | 2012年9月12日 | 张地税函﹝2012)206号 | 第十三条 核定价格是根据市场比较法的原理,综合考虑影响交易价格的特征要素等为依据制定,经数学计算模型自动计算后生成价格数据。在此基础上,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地产交易价格的第一个工作年度内,按一定的比例下浮后作为计税依据(我市暂确定为85%)。以后年度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及市场实际情况,再对下浮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存量房地产计税价值=适用的基准价值×个案价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计税价值比例 | 第十三条:核定价格是根据市场比较法的原理,综合考虑影响交易价格的特征要素等为依据制定,经数学计算模型自动计算后生成价格数据。在此基础上,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地产交易价格的第一个工作年度内,按一定的比例下浮后作为计税依据(我市暂确定为90%)。以后年度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及市场实际情况,再对下浮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存量房地产计税价值=适用的基准价值×个案价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计税价值比例 |
4 | 第十四条 运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评估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仅作为地税部门征收存量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相关税收的计税依据,不涉及其他用途。 | 第十四条:运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评估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仅作为税务部门征收存量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相关税收的计税依据,不涉及其他用途。 | |||
5 | 第十九条 纳税人对评税结果有异议的,依照《张掖市存量房评税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纳税人对评税结果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 |||
6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张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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