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征管业务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甘肃省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涉及原甘肃省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承继。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原甘肃省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将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五、原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调整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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