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甘肃省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5]2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加强对律师行业发票的管理,促进律师事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决定启用《甘肃省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专用发票》(票样附后),现就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我省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事务职得营业性收入时,一律启用《甘肃省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专用发票》,不再使用《甘肃省服务行业专用发票》。
二、《甘肃省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专用发票》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由律师事务所所辖主管税务机关发售。对律师事务所购领发票程序及发票使用要求仍按甘地税征[1995]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律师事务所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所辖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需用发票数量,并一次性预交发票工本管理费,以便及时印制和按时启用。
附件:《甘肃省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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