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3月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6号《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予贯彻执行。
一、武警部队企业范围界定的条件第一条,我省规定为:省武警部队系统所办的集体企业,必须要有武警总部或者省武警总队后勤部批准的文件和手续。
二、凡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武警部队集体企业,经所在地县、区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在1995年底以前,可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三、对武警部队所办的联营企业和挂靠武警部队的集体企业,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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