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9]5号
全文有效
2019.1.25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三条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我省六项税收、两项附加减征幅度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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