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公告[1994]2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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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甘地税公告[1994]2号

全文有效

  发票是财务记帐的法定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是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加强全省普通发票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境内缴纳营业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向提供有偿服务者支付款项索取票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公告执行。

  二、普通发票适用范围: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其它提供有偿服务等。

  三、新版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票头正中第二行印黑体字“发票联”字样,发票监制章 为椭圆形图案,上半部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中部刻有“甘肃省”

或“甘肃省XX地区(州、市)”、下部刻有“地方税务监制”字样;发票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水印纸,水印纸图案为菱形,其中印有“SW”字样;定额发票为白纸棕字、加印浅黄色底纹、底纹由篆字“中国税务”和“发票监制”图案及密印组成;计算机发票采用压感纸印刷。

  四、各企业、单位及个人在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同时,原套印“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XX地区(州、市)”、“甘肃省XX县(市、区)”涉及缴纳营业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五、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尚未填开使用的普通发票要切角、打孔、注销、封存,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整本尚未填开使用的普通发票要无偿上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封存。

  六、填开使用发票必须按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行业使用;发票不得私售、转借、转让、代开,要如实填开。

  七、凡未按照规定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以及用其它票据代替发票的,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以及用其它票据代替发票的,将以2000元为基数进行罚款,发现一份加罚200元;对不按规定填开使用或跨行业使用的,将以1000元为基数进行罚款,发现一次另加500元;税务部门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进入成本或费用。造成偷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证管法》及有关规定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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