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甘地税公告[1994]1号
全文有效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摸清地方税税源,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3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甘政发[1994]64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办理税务登记。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其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外地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我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本省企业、单位和个人跨辖区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经营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三、凡在我省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负有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或开工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批件、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出租房屋、场地和机械设备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应在合同、协议签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五、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从1995年1月1日到1995年3月31日。
六、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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