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1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1]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以来,省税务局曾两次布置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进展不平衡。有些地区行动迟缓,措施不得力,收入上不去,情况不反映,致使个人所得税证收管理工作处于松懈状态。截止9月底,全省累计完成个人所得税2754万元,按可比口径,比去年同期增长6.45%,低于全国增长率(56.7%)50个百分点。因此,在全省范围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和我省的现状,对各地按照省地税局、国税局甘地税三(1994)007号文已作出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的,还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调整工作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在第四季度未安排专项检查工作的,要立即安排检查工作,争取在短期内取得显著成效。
二、抓好宣传税法工作。地税系统要按全省县以上税务局长会议精神,利用十二月份税法宣传月活动的大好时机,深入广泛地宣法个人所得税法的意义、法律条 文、处则规定等。要注重宣传的实际效果,并抓好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对重点税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代和代缴税款制度。
三、书面工作总结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各县(市、区)在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到地(州、市)地方税务;各地(州、市)在12月底以前分别报送到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四、重点检查期间,省地税局、国税局将派出工作组,结合抓收入对各地的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明年初,对各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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