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税政发[1994]15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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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税政发[1994]15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0月4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返还增值税和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通知要求,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增值税的返还程序是:企业按要求填报《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增值税退付申请表》(以下简称增值税退付申请表,附后),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将《增值税退付申请表》集中按月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查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规定据实退还。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做好实际征税、免税及返还税款的统计工作,按月填写《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增值税免税及返还情况统计表》(附后),并逐级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收入,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并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三、学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年营业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并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方案出台以前,省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增值税退还审批手续后,同时将批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已随同增值税征收入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库手续。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后,原甘肃省税务局[1994]甘税流字第28号第二条有关先征后退的办法同时废止。

  在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甘肃省税务局[1994]甘税流字第28号通知已办理的退税,应按管理体制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表格附后)。

  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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