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税政发[1994]9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川有色金属公司镍二期工程建设基金税收问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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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川有色金属公司镍二期工程建设基金税收问题请示的批复

甘国税税政发[1994]9号

全文有效

金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金国税流字(1994)第3号《金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川有色金属公司镍二期工程建设基金税收问题的请示》及金川有色金属公司金色发(1994)148号《关于继续执行金川二期工程建设基金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和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金川有色金属公司镍二期工程建设基金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新税制后,原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止,需要保留的税收政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已予以明确。故金川有色金属公司按实际销售的计划内电解镍(每年不超过12,000吨)每吨提价收入15,000元作为镍二期工程建设基金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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