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甘税所字[1994]12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两个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定》第三条 (一)项的申报期限规定为:每月应纳所得税在次月20日前持两处有关凭证,到选定地税务机关结算应补应退数。
二、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和税务人员正确填开税票,我们将《规定》附发的三个税率表相应增加了“应征税额范围”栏次(见增补税率表一、二、三)及增补税率表二的月份表,请予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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