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税计字[1993]1号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甘税计字[1993]1号

全文有效

      根据公安部、交通都、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发[199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23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的要求,从一九九三年起,对机动车辆,将在全国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现将我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志种类及适用范围。标志分完税和免税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甘肃省车船使用税“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甘肃省车船使用税“免税”字样,适用于《条 例》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二、标志管理。各地应将核标志作为完税证进行管理,省局每年根据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标志样品,由省税务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地使用(附一九九三年标志样品见附件)。

标志的颁发。各地要建立严格的领发制度,各地、州、市税务局每年上半年向省局上报下一年度车船使用税“税讫”和“免税”标志需用数量计划表,由省汇总后交印,印好后分发各地。颁发工作须由专人负责,领发人员要当面点清数量,填开发单,交接手续齐全,严密,以保证领发安全。

基层征收单位与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办理标志颁发时,必须持标志结报手册(也可用票款结报手册),并在结报手册上登记领发数量及领发人签章 。

标志的保管。标志要有专库、专柜保存,以确保安全。

      三、标志的核发。标志按每辆车一个标志核发,每年换发一次。对于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也于第一次纳税时一次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或定期免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核发。核发标志时,对于缴税的,应在缴款书和完税证的备注栏中注明该纳税人所颁标志的起止号;对于免税的,应建立“核发标志登记簿”,记载纳税人名称、核发时间,所领标志的起止号码及颁发双方的签章 。

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申领人填具申请,写明事由,核实并报征收机关领导批准后才能补发。

标志的具体核发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税款征、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税讫”“免税”标亩必须有征收机关盖章 才能成为有效凭证。

      四、标志的缴销。各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人)按委、按月向基层征收机关办理标志缴销时,标志专管人员应根据有关资料(如缴款书和完税证备注栏所填标志号码等)查对核发数和结存数、无误后,双方在标志结报手册上签章 。

      五、标志的长短,损失处理。标志发生长短或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长、短标志时,应报告配发机关,并办理有关证明手续和调帐;损失标志时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待查实情况后由县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州、市税务局核批,并将处理情况抄报省税务局。

      六、标志的销毁处理。因填写错误和印制不合格发生作废,保管不善发生损坏,以及年终剩余而必须销毁处理的标志,应妥善保管,按期全数上缴地、州、市税务局,由地州市税务局向省税务局造销毁清册,批准后集中销毁,不得私自撕毁。

      七、标志的帐簿和报表。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标志帐簿,(可用票证出细帐代替),及时记载标志的领、用、发放、核发,结存、作废、损失、销毁等情况,按期结帐,据以定期盘存查库,并以此产生“标志用存报告表。”

各地向省税务局编报税收票证用存情况季报表时最后增设车船使用税“税讫”

“免税”两栏上报,“损失数”栏填列发生丢失、被盗、被烧、发霉、虫栏、鼠咬等损失后已报经批准的核销数,“结存”栏应包括填列发生损失尚未批准核销数,印制不合格数及年终剩余数的合计数,并在备注中分别加以说明。

各地应根据以上规定、结合票证管理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八、机动车辆粘贴完税标志的范围如下:

      (一)凡机动车辆除本条 (二)列举的外,均须统一粘贴统一标志。

非机动车辆和各种船舶暂不粘贴统一标志。

      (二)下列机动车辆不粘贴统一的完税或免税标志:

      1.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

      2.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港作车、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殡仪车。

      3.只在企业厂区范围内部行驶的车辆。

      4.挂军用牌照和武警牌照的车辆。

      5.各国驻华使、领馆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车辆。

      (三)按规定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仍应粘贴完税标志。

  一九九三年所用标志,省局已印好,请各地、州、市税务局派人带上需用标志计划,到省税务局计会处领取。

      附件: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样品及规格使用说明(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甘肃省政府令第85号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甘肃省政府令第85号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甘政办发[2018]2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2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白银税务栏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白银税务栏目的公告

  按照全国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工作部署,我局定于7月5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白银税务栏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国家税...

甘地税二[1996]48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二[1996]48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最近,许多地方来电话询问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依照规定按租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推广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推广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的通告

 金税三期工程是全国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工程,为更好地完善信息化建设,及时为我省纳税人提供功能强大、安全稳定、统一规范的税务信息化服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