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税征字[1992]40号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启用新版停车场管理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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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启用新版停车场管理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税征字[1992]40号

全文有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88]89号《转发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整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收费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国发票换版文件精神,现对全省营业性停车场管理定额发票换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营业性停车场一律使用套印有全国统一椭圆形发票监制章 的新版“甘肃省公安厅停车场管理定额发票”(式样附后)。新版“甘肃省公安厅停车场管理定额发票”由省税务局负责审批、监制,并指定印刷厂,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印制、发放。

  二、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在各地发放新版发票的同时,按所发发票面总金额代扣5%的营业税,向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集中报缴入库;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应按规定付给5%的代扣税款手续费。各地停车场不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发票购、领、用、存登记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各级税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停车场发票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停车场要接受税务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税务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检查证件。

  四、原停车场定额发票可用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底,库存未用的旧版发票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清理收回,统一向省税务局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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