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完善契税征管工作的联合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2]2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房地产管理局(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各县(市、区)财政局、城建局:
为了共同加强城乡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减少房屋产权纠纷,确保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偷税漏税,经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今后城乡房屋买卖必须执行《关于对城乡房屋交易有关规定的联合通告》中规定的程序。现将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1.各级财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从加强对房屋交易的市场管理,确保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这一大局出发,紧密配合,相互协助,使房屋交易走向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2.房屋买卖使用建设部颁发的统一规范文本《房地产买卖契约书》,废止其他纸张立契,以便控制税源。《房地产买卖契约书》城镇由基层房地产管理机关掌握,农村由乡政府掌握。
3.严格执行先纳税、后发证的原则。城镇房屋产权转移,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经房管部门审批、监证、评估立契后,由房管部门向产权承受人开出空白的《办理契税手续证明单》(式样附后),同时开出《办理契税手续通知单》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征收契税。财政部门凭《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房地产买卖契约》对产权承受人依法征税,发放《契证》后,在《办理契税手续证明单》上加盖印章 ,产权承受人凭《契证》、《办理契税手续证明单》向房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房屋产权转移亦应按先纳税、后发证的原则办理,乡政府、财政所内部工作联系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凡未经纳税而发放《房屋所有权证》造成偷税漏税的,责成有关人员追回税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行政处分。
4.各级财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征收中出现的问题随时协商联合解决,确保税收工作正常、顺利的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房管部门的工作,对为配合财政部门征收契税,增加的费用、必要的办公条 件和交通工具缺乏的,应根据财力的可能在经费上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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