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稽[1998]2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税务稽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5年和1997年两次发文作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48号)文件指出:“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1997年,省政府又相继给全省各级地方税务稽查部门颁发了执法主体资格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和少数同志存在模糊认识,消弱了税务稽查部门在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时的执法力度和刚性,使得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地发挥,给偷、逃、骗、抗税等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程法光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对税务稽查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作了进一步重申,强调稽查局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
各地在接到通知后,严格工作职责和程序,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各项权力,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在税收法律及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征管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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