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8]3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对随商业个体经营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应按调整后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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