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关于政府性基金免征政策追溯实施涉及退还多缴税(费)款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4.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的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费)款(以下称退税(费))。由于一些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有误等原因,税务机关经努力尚未能取得联系并协助办理退税(费)事宜。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请尚未办理退税(费)的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以下任一办税厅: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科韵路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河区科韵路16号D栋)、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珠江新城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河区华利路59号保利大厦西塔)、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天园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龙洞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路一横路二号)或直接与税务工作人员联系,核对确认应退税(费)额、退款账户等信息。我们将按规定尽快为纳税人办理退税(费)或抵扣应纳税(费)款。若考虑退税(费)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愿申请办理退税(费)的,也请尽快联系告知我们。我们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意见,若今后再申请办理退税(费),我们仍将按规定办理。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联系方式: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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