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卫生站是否要交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4]155号
全文有效
1994年6月9日
南方日报读者来信部:
你部转来高州市云潭镇医生来信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对农村医疗保健,国家在税收上一直都是给予减免税照顾,今年推行新税制,也保留了这项照顾措施,具体是: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所称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因此对乡卫生站提供上述医疗服务的,可免征营业税。但乡卫生站兼营其他应税劳务(不属上列医疗服务)与货物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经营的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其营业额, 未单位核算营业额的,应照章征税。
对乡村医生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乡村医生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考虑到这几年来我省卫生事业发展较快,乡村医生的收入已发生了变化,同时各地亦存在差异。为此,在实施新税法后,对个体医生的收入要否恢复征税,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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