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 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征求意见
2020.7.16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登陆我厅网站在线提出意见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rst_keshuorong@gd.gov.cn,或书面意见函至我厅劳动关系处(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广东劳动大厦,邮编:510030)。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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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促进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劳务派遣管理。劳务派遣是劳
动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近年来,我省劳务派遣机构增长迅速,
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持续扩大,劳务派遣服务单位大幅增加,劳务
派遣覆盖领域日趋广泛,发挥着稳定促进就业、满足用工需求、
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等积极作用,有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但
是,当前劳务派遣领域仍然存在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利
用劳务派遣资质为招投标加分、借用劳务派遣机构偷税漏税、以
“假外包、真派遣”逃避法律责任、同工不同酬、不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严重损害劳动者合
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乃至影
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必须从以人民为中心发展
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在新时代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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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聚焦突出问题,坚
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规范劳务派
遣用工管理,着力构建依法用工、守法经营、管理规范、诚信服
务的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
(二)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各地要从资质条件上守住规
范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严格把好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入口
关”:在注册资本方面,要求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 万元;在
场所方面,要求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
施,采取“容缺受理”、纳入诚信“红名单”、开通进驻人力资源产
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绿色通道”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劳务派遣单
位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0 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并配备
必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
服务等基本办公设施;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鼓励其参加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备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技能培训和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对“注册资金不到
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与开展业
务不相适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不合法”等情形不予许可。
(三)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各地要按照深化“放管服”
改革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渠道,严格依照劳务派
遣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时限及时依法办结。有条件的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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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实现申请、审批全程
网上办理。东莞市、中山市推动劳务派遣许可服务向镇街基层倾
斜,可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我省规定依法探索劳务派遣许可实施方
式。要落实“减证便民”行动要求,进一步简化材料、压减时限,
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审批时限自
受理之日起1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各地要不断完善获得经营行政许
可劳务派遣单位公示制度,要在获得许可后7 个工作日内在“信
用广东”等“双公示”平台、广东省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平台上公
示,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
续、撤销、吊销、注销、备案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当年新批
准许可和许可发生变化的,要在公示许可变化栏分别标注“新许
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变更事项要注明
具体情形。
(五)建立异地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联动机制。各地要加强异
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
我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一条之规定的,按此规定办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
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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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将之纳入监管范围。在本省辖区范围内
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及跨市、县(市、区)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
输出地人社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负责将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输出
劳务派遣人员信息与输入地人社部门实时对接共享;输入地人社
部门要将从异地输入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加强
监督执法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输出地人社部门通报。
三、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督管理
(六)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加快开发全省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力争8 月底前在全省推广运行。各
地要加强培训宣传,积极推进劳务派遣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推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
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被派遣劳动者信息申报及
信息变更等工作。要加强系统数据与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市场
监管、税务等数据比对,实现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用工的实时动
态监控。
(七)加强劳务派遣用工指导监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规范化用工的指导服务。对已
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指导其依法规范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及时登录全省劳务派
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做好对其经营活动和履
行用人单位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督,认真核验其年度经营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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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劳务派遣限定在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工作岗位和用工比例,依法确定
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落实同工同酬分配办
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相关福利待遇等权利。
(八)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各地要严格执
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 号),不得以政府
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对于目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正在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
编制的群团组织,如根据单位实际仍需用工的,可按照“谁用工、
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与劳动者建立直接劳动关系,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如不再继续用工的,要妥善做
好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善后工作,切实维护被派遣劳
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九)准确认定“假外包、真派遣”。各地要厘清人力资源服
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边界和区别,防止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
务派遣之实,规避劳务派遣规制。要紧紧抓住劳动者在谁的监督
指挥下从事劳动关键环节认定“假外包、真派遣”,如人力资源
服务外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进一步深入调查双方是否构成劳
务派遣关系:在外包的业务方面,发包方对劳动者的工作业务量、
内容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指挥管理;在对劳动者管理方
面,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日常考核与处罚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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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相关的事项由发包方监督管理;在劳动纪律方面,劳动者
需遵守发包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对“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行
为,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构建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
(十)重拳打击劳务派遣中的不法行为。各地要充分运用“互
联网+监管”,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通过日
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用
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派遣、欠薪欠保、同工不同酬、
超比例用工、违反“三性”规定、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
保险、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加大
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监督查检,坚决打击“假外包,真派遣”
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跨地区劳务派遣信息通报和劳动保障监察
案件协查制度,有力打击利用跨地区派遣逃避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行为。日常监管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税票行为的违法线
索,及时通报税务部门。对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
时立案、快速审理、依法结案。要充分发挥调解服务平台作用,
积极将劳务派遣用工矛盾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一)实行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制度。各地要在每年3
月31 日前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开展年度报告核验,认真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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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根据核
查情况,将年度核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无业务三个档次,
实行分级管理。对报送年度报告材料齐全,佐证真实充分;业务
经营合法合规,网上申报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客观真实,劳务派遣
员工工资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评为“合格”。对具有以下任一
情形的,可以评为“不合格”,并进行重点监控:未报送上一年度
经营情况报告的;所报送年度报告材料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缺
少佐证材料,未能充分反映年度业务发展情况的;在年审工作中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损害劳
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因违法经营,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
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
形。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没有从事派遣业务的,为“无业
务”。每年6 月底前将年度核验结果反馈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并在本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
(十二)建立劳务派遣诚信体系。各地要建立“经营异常名
录”,将“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在日常巡查中无法通过市场主
体登记的联系信息与其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市场主体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发生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等情形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
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将不按时在网
上申报劳动用工信息或不如实申报劳动用工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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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对
有以上不良记录的劳务派遣单位,推动将其不良记录与其他征信
体系对接挂钩进行联合惩戒。
(十三)依法完善退出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不符合劳务派遣资质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
视不同情形,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吊销、注销。要加强研究劳务
派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劳务派遣单位“有证无遣”、连续两个年度
未按规定报送年审报告、利用劳务派遣资质为招投标加分、因违
法被吊销行政许可后另行注册公司重新申请等新情况、新问题,
建立完善劳务派遣单位退出淘汰机制和违规信息披露机制。
五、强化劳务派遣行业自律管理
(十四)大力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协会。各地要积极引导和推
进劳务派遣协会建设,明确协会职能,积极动员组织劳务派遣机
构参加协会,扩大协会在劳务派遣单位中的覆盖面。鼓励支持协
会根据劳务派遣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制订劳
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明确约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划
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培训考
核制度,进一步提升从业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建立劳务派遣优
胜劣汰机制,探索形成劳务派遣单位星级管理考评体系,定期向
社会发布;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守法经营、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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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服务,遵守服务标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串通涨价、联合涨价、
操纵服务价格,共同营造良好劳务派遣用工秩序。
(十五)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强化自律提高服务。积极主动引
导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经营行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劳务派
遣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建立劳务派遣用工
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
工作岗位等情况,建立、完善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人
事档案,对劳务费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费设立专门的科目单独管
理;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
门、劳务派遣协会的监督管理,主动参加劳务派遣协会;不参与
恶意竞争及恶性价格竞争;不做虚假服务承诺。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指导
(十六)压实监管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规范劳务派
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人社系统内外信息共享和工作衔
接,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劳务派
遣行业依法规范发展的工作合力。要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和
“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工
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监
管力度,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工作预判和
舆情监测,增强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有效预防化解矛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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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
在审批中存在违规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在
执法监管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严肃问责。要建立和完善“一案双查”制度,既查违法劳务派
遣单位本身的责任,又查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
问题,也查监管不力的问题,以严肃有力的追责问责倒逼监管责
任落实。对劳务派遣单位问题高发频发或发生社会影响力较大案
件的地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挂牌督办。
(十八)加强正面宣传。各地要结合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示
范企业评选活动,将依法派遣、诚实守信、关爱职工表现突
出的劳务派遣单位纳入评选范围,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对于
入选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形成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要通过网络媒体、公众信息
平台等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营造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派遣、用工单位规范用工、被派遣劳动者理性
维权的良好用工环境,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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