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珠医保〔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3.17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各救治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通知第一、第二条执行。
四、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大爱无疆”项目延长续保宽限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此期间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生效日追溯回2020年1月1日。同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医保个人账户拟划拨资金代扣保费操作顺延至续保宽限期结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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