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汕国税函〔2017〕11号
全文有效
2017-01-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部门协调,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办公室、税政、征管、纳服、信息中心等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同督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项工作任务,责任要落实到具体负责部门、岗位和人员。及时向市局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二、加强宣传培训,确保政策应知尽知。结合《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通知》(汕国税函〔2016〕70号)要求,充分发挥已组建专业团队作用,由专家团队负责针对性地开展完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普及性宣传,举办相关专题的纳税人学堂,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知尽知。
三、加强跟踪督导,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对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导,建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台账,通过台账记录其研发活动及其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辅导宣传情况,同时市局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跟踪督查,强化监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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