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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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6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我市的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自所属期2020年2月至6月实施减半征收政策,按单位费率3.5%的50%征收。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

四、相关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置业务因疫情应急响应延期办理的,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医保费补办补缴手续后,前置业务对应补发待遇的首月1日(最早不能早于2020年1月23日)起至补办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除外)可以追溯,回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核报,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佛府办〔2016〕60号)、《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的标准执行。普通门诊从缴费达帐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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