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失效
2014.1.2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蓝色部分为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收文件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由居民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烟草江门市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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