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肇人社函〔2020〕27号
全文有效
2020-02-0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积极引导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采用互联网、手机APP、邮寄、电话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防止疫情扩散。在疫情期间未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
二、各地人社和税务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宣传,加强对疫情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及参保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相关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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