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
全文有效
2014-02-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居民企业跨县(县级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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