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南沙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关爱企业共克时艰的十条政策措施》的办事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2.17
根据《广州南沙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关爱企业共克时艰的十条政策措施》的规定,南沙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出非接触式办税举措,现将相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政策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提供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办理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政策内容】
纳税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提供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1)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后再扫描上传)。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4.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转报申请材料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纸质资料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的税务文书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税款,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其他费、金。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不能申请延期缴纳。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必须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的范围。
3.为了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提高办理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并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前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非接触方式辅导其准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接受辅导后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4.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前受理、办理,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最迟在申报纳税期结束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5.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合理的资金转出(支出)导致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者虚报损失的,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后发现纳税人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撤销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内容】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提供资料】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时限】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途径】
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纳税人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统一调整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延迟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即可享受延期缴纳政策。
(三)因受疫情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1、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发生重大损失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疫情防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疫情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业主单位、疫情期间提供免费运营服务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其他因疫情影响有关政策明确需扶持的行业等,除享受免征2020年1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6号)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7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
【提供资料】
适用政策内容中第2点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需列明减免税依据、受疫情影响情况、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的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其他附送材料,如财务报表等。
【办理时限】
优先考虑、快速办理
【办理途径】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对申请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2.对适用政策内容中第2点的重点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核准后,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结果告知企业。
(四)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1. 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企业对相关资料按文件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申报享受。参考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2.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提供资料】
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申报享受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二、推出非接触式办税举措
南沙区税务局已于南沙税务微信公众号上推出非接触式办税措施的详细图文指引,可扫描下列二维码关注南沙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历史消息进行查询,或点击以下链接,直接进行查看。
![]() |
(一)电子普通发票全区推
https://mp.weixin.qq.com/s/QSMN8iaTRNn6OqBfMmPRvA
(二)个人代开电子普票随时办
https://mp.weixin.qq.com/s/wVfTZMmrdCt8sQ8EPdge_Q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一键办
https://mp.weixin.qq.com/s/PyItZSIh6z2pLgi9MSMuUQ
(四)个人所得税业务移动办
https://mp.weixin.qq.com/s/Jd5aJV7Dfh_qU5RKjZbY6Q
(五)房地产交易业务微信办
1.个人增量房
https://mp.weixin.qq.com/s/28TrWx5f_kRiU90jcbx9rQ
2.二手房
https://mp.weixin.qq.com/s/j86HzNv8NfnFbMTrafnNuQ
(六)办税服务厅业务线上受理
https://mp.weixin.qq.com/s/4TWNSg_Xm8rnfsyifDWeWA
(七)常见涉税费业务网上办
https://mp.weixin.qq.com/s/AB0zzo6R8MJv2E1EkHwQ7Q
(八)涉税费问题咨询在线答
https://mp.weixin.qq.com/s/BjIqqf9K1QdIBMX_uIIxPw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免费配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有奖发票”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粤税办发〔2022〕50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为简化业务流程,实现城乡居民选档缴费一体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
广东省民营企业家摄影协会,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广东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广东省无量光慈善基金会,广东省德耆慈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有奖发票”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