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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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2.25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疫情期间的参保费用缓缴政策,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下同)参保缴费应每月按时申报、足额缴费,从缴费达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参保人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2号)精神,我市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2020年1—12月职工医保的待遇享受过渡期。过渡期内,用人单位补缴了2020年1—12月职工医保费及滞纳金的,视为连续按月缴费,补缴后可以正常核报2020年2月—2021年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过渡期结束之前,用人单位仍没有补缴2020年1—12月职工医保费的,视为放弃延缴期医疗生育待遇,已享受的医疗生育报销金额将按流程追回。过渡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补缴2020年1—12月职工医保费的,不能视为连续按月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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