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4号
全文有效
2020.12.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对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需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情形公告如下:
一、Ⅰ类纳税人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50份(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二、Ⅱ类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25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25份(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三、Ⅲ类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10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25份(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需求,对纳税人申领发票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服务,以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需税务机关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情形,同时授权各地市级税务局结合本地征管实际,确定需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范围。因此潮州市税务局在征求基层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征管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需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情形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Ⅰ类纳税人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50份(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Ⅱ类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25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25份(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Ⅲ类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10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25份(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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