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9〕82号
全文有效
2019.6.28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在本市按八类风险类别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不包含建筑行业等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执行期限
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三、下调比例
在执行期限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费率浮动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费率比例34%。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按规定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无需用人单位自行申请。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相关参数。
(三)2019年5、6月已按原费率政策(下调费率比例30%)办理缴费登记的参保单位,其2019年7月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浮动后的费率下调42%比例执行,2019年8月1日起按下调34%比例执行。
本次阶段性下调期满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要求统一执行。如需调整执行比例或者变更执行期限,另行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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