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涉税事项早期中立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1.2.9
为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促进社会治理合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草拟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涉税事项早期中立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3月11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电话:020-32269033
邮箱:289969058@qq.com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3号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涉税事项早期中立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涉税事项早期中立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促进社会治理合作要求,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自贸区税务部门依法决策水平,切实维护粤港澳大湾区纳税人合法权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税总发〔2016〕169号)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涉税事项早期中立评估办法。
第二条 “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中立的或独立的专家,就争议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以及可能会出现的结果作出客观分析与评论,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的行为决策,具有高度的时效性、专业性、中立性以及处理案件争议的便捷性等突出优点。
第三条 南沙区税务局通过专业法律查明机构委托税务、法律、财会等领域专家顾问,对跨境涉税事项涉及民商事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查明进行早期中立评估,有效提升税务机关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由南沙区税务局发起的早期中立评估。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南沙区税务局发起早期中立评估。
第二章 评估事项确定
第五条 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环节的跨境涉税事项涉及民商事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查明,可开展早期中立评估:
(一)征税行为;
(二)行政许可;
(三)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处罚;
(五)反避税案件;
(六)税收政策研发;
(七)南沙区税务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跨境涉税事项涉及民商事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查明有评估鉴证要求的,应首先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南沙区税务局成立跨境涉税事项早期中立评估工作室(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室)。
第八条 评估工作室负责早期中立评估的发起与运作。
第九条 评估工作室对主办部门报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研究跨境涉税事项早期中立评估运行中的问题。
第四章 早期中立评估流程
第十条 确立评估事项之前,主办部门应充分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层报分管局领导批准之后,将附件1《早期中立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提供给跨境涉税事项早期中立评估工作室。
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评估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基本情况,涉税争议焦点,需要认定的民商事行为,需要查明目标国家、地区法律或相关制度规范情况。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室确定评估内容与意向后,告知纳税人,代表南沙区税务局与专业法律查明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查明与评估的目的与要求,建立委托关系,同时应提供相关的必要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法律查明机构根据案件情况与委托方要求,在排除利益冲突后从其专家库选定适当的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 一般每个评估事项可邀请三至五名专家,专家里建议包含一名税收领域专家,一名境外专家,其他专家视论证具体事项而定。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在30日内就委托事项出具结论意见,案件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主办部门收到专家报告后应填写附件3《专家结论使用意见》,该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一份交评估工作室存档。
第五章 报告结论使用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专家报告应具备以下形式和基本内容:
(一)中文书面报告并按要求附以其他语言的译本;
(二)叙述委托查明要求与范围;
(三)与委托事项直接相关的法律、权威判例、法律规则和政策;
(四)必要的分析与论证;
(五)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六)专家本人签名及(或)聘任机构公章;
(七)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八)符合委托目的的其他必要附件。
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室收到报告结论后应进行登记,并在三天内转交给主办部门。
第十八条 主办部门结合具体跨境涉税事项涉及民商事行为的事实认定及法律查明,经过审议,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适用专家评估报告:
(一)专家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
(二)专家据以作出报告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
(三)专家依据现有法律及事实,客观中立出具报告。
(四)专家报告论证过程及目标符合委托要求。
第十九条 南沙区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专家进行询问,或要求专家进一步补充资料。
必要的时候邀请专家对税务干部、行政相对人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纳税人对报告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评估工作室反馈。评估工作室提供多方协商调解渠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相关涉税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附件:
1.早期中立评估申请表
2.专家报告范本
3.专家结论使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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