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税发〔2021〕8号
全文有效
2021.2.25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各区(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税发〔202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从2021年7月1日开始,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正式实行。各区(市)税务局和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落细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将推行工作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及时上报告知承诺制推行成效、问题和典型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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