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16〕4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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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府办〔2016〕47号

全文有效

2016.8.19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57号)和《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除外)。

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我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企业,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市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费率浮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阶段性下调基准费率

对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实行阶段性调整,调整后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3%、0.5%、0.6%、0.7%、0.8%、0.8%、0.8%。

六、执行期限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其中,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阶段性下调基准费率。

七、其他事项

(一)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依据缴费单位的行业分类对照调整,一般情况下无需参保单位另行申请调整。对2016年7月、8月已按原标准缴费的企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退费处理。

(二)请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三)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调整其行业类别的,应及时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经审核确认予以变更的,自确认变更次月起调整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四)《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250号)同时废止。

(五)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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