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5.25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权属交接,确保配建房工作有序推进,按照市委市政府“市级人才安居房建设和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接收移交工作”工作部署,由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共同制定《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首次登记模式、产权交接、税费交付等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工作实施方案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林晓雯,联系电话:88314007
市财政局联系人:杨泽钦,联系电话:8826632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汤绮静,联系电话:88262139
市税务局联系人:赖志勇,联系电话:88363080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权属交接,确保我市配建房工作有序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配建房要求,明确从土地出让到配建房产权交接工作环节及责任分工,规范配建房产权交接工作流程,加快形成可投入使用的房源。
二、无偿移交的首次登记模式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首次登记需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等申请材料的权利人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配建房应首次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指定接收单位名下。
三、工作环节及责任分工
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参与我市城镇住宅用地公开出让竞价,按照公开出让公告要求配建居住用房,具体工作环节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土地出让及报建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土地出让工作,明确配建房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落实。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项目方案审查和规划报建审批、验收。由镇街政府配合提出配建方案需求。按照出让合同的配建房要求,落实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性质和面积)及其单体图,明确标注用地面积、用地范围、设施名称、建筑面积、坐标信息、位置等信息指标,并形成配建房统计表。规划验收阶段按《抽取结果确认书》中明确的房源进行审核,并落实在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及测量图纸内(性质和面积)。将项目相关的报建批复通报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指定接收单位。
(二)房源选定及申办预售许可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房源选定事宜,由镇街政府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配建房的选定工作。由开发企业向市财政局提出抽取选定配建房的申请,并签订《抽取结果确认书》。配建房范围明确为《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7〕50号)规定的房源,今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按照《抽取结果确认书》,通过广东省政务网网上办事大厅(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立预售项目楼盘表,由开发企业将配建房的销售状态选定为“不可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经抽取选定配建房的楼盘表进行锁定。
(三)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建房的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综合验收备案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政府配合负责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开发企业按照要求建设配建房。由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反馈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指定接收单位。
(四)权属登记办证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建房的权属登记办证事宜。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对选定配建房进行标注,产权首次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开发企业与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指定接收单位双方依法完税后,再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市自然资源局在完成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后,将配建房相关信息通过数据共享至中山市房地产交易和资金监管平台。
(五)产权交接
配建房应进行产权和实物交接。办理移交前,开发企业应向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指定接收单位开具发票并申请办理移交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政府配合负责组织实施配建房的接收及移交工作。
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指定接收单位负责配建房的统筹接收及资产管理工作。镇街政府、接收单位与开发企业三方签署配建房交接确认书视为移交完成,并由镇街政府将配建房移交明细清单通报市财政局。
(六)税费交付
市税务局负责配建房课税的指导工作。权属登记办证采用无偿移交模式,将配建房移交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指定接收单位名下,应视同销售,所产生的税费由开发企业与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指定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税费交付具体方式如下:
1.移交方(开发企业)相关税收处理
(1)增值税
按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按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土地增值税
按照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4)契税
按照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需依据视同销售收入按3%税率补缴土地出让环节契税。
(5)印花税
将权属转移登记至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名下的,免征印花税;将权属转移登记至政府指定接收单位名下的,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税率为0.05%。
2.接收方(政府)相关税收处理
(1)契税
按视同销售收入确定计税依据,税率3%。
(2)印花税
将权属转移登记至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名下的,免征印花税;将权属转移登记至政府指定接收单位名下的,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税率为0.05%。
四、办证条件
在完成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一年内,开发企业完成首次登记后,与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指定接收单位共同完成转移登记、实物移交和接收工作。
(一)首次登记
1.办理首次登记需满足如下条件:
(1)配建房项目已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完成规划竣工验收。
(2)配建房项目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合格。
(3)开发企业委托测绘单位开展不动产测绘,市自然资源局对不动产完成权籍调查、完成落图落宗、完成测量成果入库工作。
(4)配建房项目该宗地无抵押及无其他形式行政限制情况。
2.办理首次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4)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已实现数据共享,在业务系统获取);
(5)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6)抽取结果确认书。
(二)转移登记
1.办理转移登记需满足如下条件:
(1)配建房项目已完成首次登记。
(2)开发企业与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指定接收单位必须依法完税。
(3)配建房项目无查封、无抵押及无其他限制转移的情况。
2.办理转移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相关税费的缴纳凭证;
(4)证明发生转移的材料(配建房移交协议)。
五、移交和接收手续
开发企业应向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指定单位名下申请办理移交手续,提交材料如下:
(一)配建房移交申请;
(二)配建房明细清单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
(三)配建房相关材料,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
(四)如需进行其他物业补偿的,按上述要求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关于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产权交接、无偿移交、税费交付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组成。
(二)部门协同配合,严抓责任落实。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部门间密切配合,整合工作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定期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形成可投入使用的房源。
(三)强化监督指导,确保工作实绩。领导小组加强对关于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产权交接、无偿移交、税费交付等工作的跟踪指导。按照2020年11月4日配建房交接专题会议精神,以商业或住宅折算抵缴配套公建设施的物业,办证登记及税费交付也参照配建房模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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