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7.30
各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和《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0〕53号)规定,现就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执行14%的单位缴费比例。
特此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有奖发票”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粤税办发〔2022〕50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为简化业务流程,实现城乡居民选档缴费一体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
广东省民营企业家摄影协会,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广东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广东省无量光慈善基金会,广东省德耆慈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有奖发票”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