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2〕3号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肇庆市2018-2019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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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肇庆市2018-2019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2〕3号

全文有效

2022.6.30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联合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肇庆市2018-2019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工程造价金额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数值。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的加权工程造价标准作为适用标准。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如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或缺失的,纳税人可以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9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网站适时公布。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肇庆市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xls

附件2:肇庆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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