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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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2.8.8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的规定,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确有困难,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一)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1.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1)第一类情况: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2)第二类情况: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3)第三类情况: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4)第四类情况: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1.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1)第一类情况: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2)第二类情况: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3)第三类情况: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4)第四类情况: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5)第五类情况: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2.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附件3)、申请减免税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等,并按困难类别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1.房产税:

1)属于一类的,附报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属于二类的,附报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属于三类的,附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

  4)属于四类的,附报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发展和改革部门文件明确重点扶持相应文件,附报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类提供);《受益及受益分配表》或《收入费用(支出)表》(非企业类提供)。

 2.城镇土地使用税:

1)属于一类的,附报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属于二类的,附报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属于三类的,附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

4)属于四类的,附报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能使用土地的证明(包括未使用土地的地址、面积、起始时间及具体原因等情况);

5)属于五类的,附报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发展和改革部门文件明确重点扶持相应文件,附报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类提供);《受益及受益分配表》或《收入费用(支出)表》(非企业类提供)。

以上附报资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税收减免申请】,进入税收减免申请模块,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应资料,即可申请减免税。详细操作流程见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附件4)。

(五)纳税人申请202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

二、减免租金困难减免

(一)减免情形

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或制造业小微企业减免物业租金,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申请减免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幅度

1.为租户免房地产租金的,房产税(从租计征)按0元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困难减免。

2.为租户减房地产租金的,房产税(从租计征)按实际收取租金金额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减收租金占当期原租金的比例予以困难减免。

(三)办理资料

属于减免租金申请困难减免情况的纳税人需提供: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见附件1);

2.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的理由、减免租金月份、减免租金占原合同租金的比例,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相关情况)。

以上资料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四)办理流程

1.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税收减免申请】,进入税收减免申请模块,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详细操作流程见附件4: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附件:1.《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

    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4.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2年8月8日

附件:

附件1: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wps

附件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wps

附件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doc

附件4: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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