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122815501944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跨年发票的税前抵扣问题
内容:
你好,我司今年向其他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对方表示今年已封账,要明年才能开具发票,请问今年的这项支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正常在税前扣除吗?明年再取得的发票应如何入账?
咨询人:
郑一
咨询时间:
2022-12-28 15:5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2-30 15:29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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