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结账日期为保证全省各级国税部门与国库之间的预算收入数字一致,各地的税收会计统计结账日期应与同级国库的结账日期保持一致。
二、关于年度决算调整国库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设置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各地应抓紧时间在此期间内将各项收入调整完毕,以确保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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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作风整顿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