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1997]256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 (私营)业户纳税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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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私营)业户纳税定额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7]25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1月6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公平税负,决定从明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私营)业户的纳税定额进行全面调整。调整幅度由各地(市)县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加强对定额调整工作的领导。税收定额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必须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稳妥实施。各地要紧紧依靠地方党政,成立领导机构。同时搞好同司法、公安、工商、国家税务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定额调整工作顺序实施。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定额调整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定额调整工作的深远意义,使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取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在定额调整中对那些有意刁难、故意抗拒、聚众闹事、公开罢市的不法分子,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要坚持法治、公平的原则。各地在调整定额的过程中,一定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调整意见,防止行业之间、业户之间税收负担畸轻畸重,同时要坚持定额公开制度,广泛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期达到既调整税收定额,又保证社会稳定的效果。

  四、要认真贯彻政策。定额调整和个体建账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五、对国地税交叉管户的定额调整工作,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搞好与国税部门的协调工作,尽量做到纳税人负担合理,国地税所占比例恰当。

  六、加大个体税收的征管力度。要通过定额调整,强化税务登记管理,把那些漏征漏管户切实管理起来,做到应收尽收。

  七、定额调整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对税负偏高的应该实事求是予以调低。对税负偏低的可以一次调整。也可以分行业、分期分批进行。

  八、要积极引导个体业户实行建账核算。各地要通过定额调整和加大个体税收稽查力度,促进个体建账工作开展。对建账核算的业户按上级规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定额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抓紧年末前这段时间集中搞好典型调查,做好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将具体的调整意见以地(市)为单位于12月2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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