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大庆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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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大庆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17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黑龙江省医保局 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经济畅通运行,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减征范围

市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征方式和时限

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不得延后执行。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

四、推进措施

(一)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2020年2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县(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

(二)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中关于企业延期缴费政策继续执行。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减征期间,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四)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要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级财政自行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阶段性减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经济畅通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抓紧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统筹谋划,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全市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落细减征政策,抓好各自任务落实。

(三)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区)要做好相关预案,确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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