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法税字[1997]2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28日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我省现行的《黑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需做相应修改。因国家在近一二年之内,要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改革,因此,我省现行的《实施细则》不宜做大的全面改动。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征得省地税局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罚则部分废止,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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