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税〔2014〕1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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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税〔2014〕19号

全文有效

2014.8.25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黑龙江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申请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规范化管理。

(二)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够监控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的销售和发票开具。

(三)纳税人为连锁经营企业的,应为直营连锁且有10个以上分支机构。

三、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审批程序:

(一)总机构向省国税局提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书面申请。省国税局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审核相关资料,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纳税人。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逐级发送主管国税机关对本辖区的总分支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主管国税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三)省国税局根据调查情况,对于不符合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并将资料退还;对于符合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条件的,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发文件明确。

四、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总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理由,总分支机构成立年份及经营的基本状况,增值税税负水平等内容。

(二)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统一经营管理等证明资料和名单。

(四)纳税人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五)纳税人统一财务和经营管理软件使用说明书。

(六)其他有关资料。

五、总分支机构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税局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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