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四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0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20.4.14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20年度第四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均为2020年新增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纳税人2020年度通过第四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名单内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要严格按照财税〔2009〕124号文件和组织章程规定,加强管理、规范运营,特别是在全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中,要全面规范受赠财物管理和公益性票据使用,严禁发生逃避缴纳税款、弄虚作假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强化监管,如发现已公布名单中有不符合条件的,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2020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第四批)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4月14日
黑龙江省2020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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