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文件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7]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认真组织干部学习“两个办法”,自觉贯彻执行“两个办法”。
二、各地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确定负责主持听证和案件审理的单位和人员。
三、《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中第二条 “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各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的规定认定。
四、“两个办法”中所附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五种文书,由各地按统一的格式印制。前段省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税收征管工作操作规程》所规范的各种征管文书与这五种文书没有矛盾,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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