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关于退还发票保证金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7.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开展国税系统发票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7〕17号)的规定,现将发票保证金退还事项公告如下:
原大庆市让胡路区国家税务局自2006年起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发票保证金,并对已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予以退还,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纳税人未办理退还手续。请尚未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的纳税人持《发票保证金收据原件》、单位公章及经办人有效证件,于2020年10月8日前至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让胡路区新城街287号802室)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按照规定,视同"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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