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油销售企业收支的管理费、中转费等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13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17日
由于国家对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进行了改革,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每吨油从毛差内向各地、市、县石油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中转费、贮存费及石油调价基金(1995年以前每吨收45元,1996年改为27元)。各地、市、县石油公司支出上述费用的扣除问题及省石油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各地、市、县石油公司向省公司交纳的管理费、中转费等,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省石油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就地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石油库收到省石油公司划给的中转费应作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1995年以前有的地市对当地石油公司支出的管理费等未予扣除征收所得税的,不再退库;已作扣除的,不再补征。
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已下发各地执行。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现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临时开放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作风整顿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黑河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