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废止耕地占用税有关文件的通知
黑财税〔2019〕48号
全文有效
2019.8.23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经研究决定,现对《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黑财农税〔2004〕14号)等10个有关耕地占用税文件予以废止,对《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的公告》(黑地税公告〔2011〕2号)第二条予以废止,上述文件(条款)自201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3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一、全文废止
1.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黑财农税〔2004〕14号)
2.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黑财农村〔2008〕12号)
3.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务稽查工作的通知(黑财农村〔2008〕14号)
4.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养猪基地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黑财农村〔2009〕16号)
5.省财政厅关于依法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农村〔2009〕27号)
6.省财政厅关于宾西铁路工程占地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黑财农村〔2009〕37号)
7.省财政厅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黑财农村〔2010〕4号)
8.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占用税收入重点检查的通知(黑财农村〔2010〕9号)
9.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13〕44号)
10.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溪区五道库水库工程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13〕56号)
二、部分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的公告(黑地税公告〔2011〕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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